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瑞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強制性交案件,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接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壽嵩
法官廖紋妤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