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原告夏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正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被告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濤安 (HE,TAOAN)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 柯凱繼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