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聲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上字第6號抗告人 王怡祺 代理人 王夏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109年9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於再抗告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其代理人王夏珍並未具律師資格,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爰定 如文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