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梁牧養 被上訴人 林佳霖
張錦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霖、張錦綿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30,575.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6,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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