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鑫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鑫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且原法定代理人 胡炤明 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死亡,貴公司以胡炤明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請陳明債務人鑫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各一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