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林書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書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3,425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29,481元,共計新臺幣42,906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