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0號上訴人 陳金貴 即被告
鄭懸章 鄭國壹 林建言 陳親知 潘月英 鄭林 泉菊林 潘雪 洪勝源 陳洪春梅 ( 洪金茂 之繼承人)上訴人與國防部軍備局因101年訴字第69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756,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