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1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陽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陽志傑於民國106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5日止累計459,057元正未給付,其中445,902元為本金;11,86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陽志傑於民國106年04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05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5日止累計61,968元正未給付,其中60,113元為本金;1,36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陽志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05日止累計90,091元正未給付,其中86,720元為消費款;3,37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1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陽志傑│自民國108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445902元││2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陽志傑│自民國108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60113元││2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陽志傑│自民國108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6720元││6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