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號異議人 張坤 和相對人 張坤明
張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