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徐金柱
被 告 陳明鏗
陳明聰
陳忠全
黃錫隆
林秀鑾
陳量
陳林霧
王樹蘭
廖雪如
余淑冠
陳慶參
陳有朝
陳壬癸
陳佳增
陳秋基
梁福樂
梁基添
陳宗碧
陳登科
陳松錦
陳炳榮
陳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