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徐金柱
被   告  陳明鏗
       陳明聰
       陳忠全
       黃錫隆
       林秀鑾
       陳量
       陳林霧
       王樹蘭
       廖雪如
       余淑冠
       陳慶參
       陳有朝
       陳壬癸
       陳佳增
       陳秋基
       梁福樂
       梁基添
       陳宗碧
       陳登科
       陳松錦
       陳炳榮
       陳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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