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調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朱慶華
       江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朱慶華前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
使用,其後於民國92年11月24日起未依約按時清償,迄今尚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8,549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
(下稱系爭債權)。又訴外人即相對人朱慶華之父 朱萍 於10
1年2月14日過世,相對人朱慶華並未拋棄繼承,依法應為
朱萍之繼承人,然相對人朱慶華竟將所應繼承遺產即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與相對人江三妹
辦理繼承分割登記為相對人江三妹單獨所有,相對人朱慶華
則完全放棄其得繼承部分。惟上開繼承分割登記屬無償行為
,且業已侵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向法院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相對人於101年4月11日就
系爭不動產以繼承分割為原因所為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公同共有等語。並聲明:相對人江三妹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
1年4月11日之繼承分割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
三、經查,朱萍之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尚有訴外人 朱慶玲 、朱慶
榮、 朱慶中朱美櫻 等4人,且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繼承分割
登記,亦係依朱慶玲、 朱慶榮 、朱慶中、朱美櫻與相對人所
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等情,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103年12月18日北市中地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繼
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查。則該遺產分割協議經
撤銷、解除或終止前,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繼承分割登
記自仍為有效。是聲請人今僅欲聲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繼承
分割登記,卻未聲請撤銷該繼承分割登記所依據之遺產分割
協議,亦未以朱萍之其他繼承人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顯不
可能達成合法、有效之調解協議。是依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
及當事人之狀況,本件顯有可認定調解無成立之望情形。爰
依前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人所為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臺北市內湖區│0000-0000│554.00平│272分之│
│碧湖段四小段│地號│方公尺│11│
└──────┴─────┴────┴────┘
二、建物部分: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權利範圍│
├──────┼──────┼──────┼────┤
│00000-000建│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內湖區│2分之1│
│號│環山路2段53│碧湖段四小段││
││巷10號│0000-0000地││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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