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4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吳秀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柒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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