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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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雙美
呂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成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7,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就給付工資部
分161,600元(計算式:69,600元+92,000元=161,600元),
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885元(計算式:1,770元×1/2=885元
),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5元(計算式:3,970
元-885元=3,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