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雙美
       呂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成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7,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就給付工資部
分161,600元(計算式:69,600元+92,000元=161,600元),
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885元(計算式:1,770元×1/2=885元
),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5元(計算式:3,970
元-885元=3,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