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義次
被 告 林蔡淑美
被 告 林海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91-10地號土地)。經查,系爭91-10地
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3,000元,面積為59平方公尺,原告就該筆土地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比例為1/3,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在卷可憑。依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元(計算式:300
0591/3=5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