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3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蓉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