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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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3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蓉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