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66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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