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ONSEEPOL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ONSEEPOL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ONSEEPOL因犯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並於105年4月2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應於判決所示期間內支付告訴人 楊勝雄 新臺幣(下同)34萬元,惟迄今僅支付6萬元,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ONSEEPOL因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本院於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應給付告訴人楊勝雄34萬元,給付方法為應於105年3月15日給付現金4萬元,餘30萬元部分,應自105年4月6日起至107年9月6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告訴人1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5年4月26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惟受刑人除於105年3月15日於本院調解時當場給付告訴人楊勝雄4萬元,再於105年4月6日、同年
5月5日各個轉帳1萬元至告訴人之銀行帳戶外,其餘28萬元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有刑事聲請撤銷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為泰國籍之外國人,已於105年5月25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顯見其已無履行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之意願,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考。受刑人本非我國國民,本案客觀上確難期待受刑人再次入境我國履行上開緩刑所附條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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