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 林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典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聲請人林育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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