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祥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847號、第2848號、第28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2下午3時於本院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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