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95號聲請人 吳鳳茹 相對人 曾詩銘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生活困難,領有中低收入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均在,聲請人必要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鶯歌區低收入戶1紙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大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