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八列之「104年」記載,應更正為「106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八列之「104年」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06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洪韻婷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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