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第十五關於本金「壹佰零拾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零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