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世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美英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幼女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8,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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