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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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