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雖以受刑人甲○○因贓物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故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查,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而非本院,此有卷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件定執行刑依法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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