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及就超過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六利息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6,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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