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2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6,968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
三、被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