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大麻成份之煙草貳包(合計淨重參拾肆點參公克)、含大麻成份之煙捲柒支(總重壹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