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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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單正本、郵票叁拾肆元壹張。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