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IC板貳片,沒收。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0五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IC板二片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IC板二片(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電保管字第0二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五號案偵查卷第十八頁),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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