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6月12日,如屆期未獲清償,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635│建│6.69│全部│乙○○所有││0│││││││││││1││││││││││├─┼───┼────┼────┼────┼────────┼─┼──────┼─────────┼──────┤│0│台東縣│台東市○○○段││635-1│建│5.31│全部│乙○○所有││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