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嘉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6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嘉原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編號6被害人 陳良一 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2年7月21日12時10分許」、編號19被害人 曾瑞華 匯款時間應更正為「112年7月12日11時49分許」及「112年7月13日13時53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等實施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並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35號被告謝嘉原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巷00號0棟000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嘉原基於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當理由,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絡,約定由謝嘉原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該不詳之人使用,謝嘉原遂於民國112年7月6日或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之某統一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請開立如附表1所示3組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以店到店方式寄送提供予上開不詳之人使用。該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2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2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2所示帳戶內。嗣附表2所示之人事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黃竟萌 、 鄭錦蘭 、 陳誠德 、 徐瑜華 、 王志鴻 、陳良一、 徐靖珏 、 黃宏鈞 、 李春春 、 陳姵婕 、 程良雄 、 陳良貞 、 陳俐君 、 許如秀 、 劉坤宗 、 胡明惠 、 彭碧珍 、曾瑞華、 劉曉妃 、 陳麗素 、 吳世鴻 、 蘇煥杰 、 林楷哲 、 魏碧霞 、 劉鳳海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嘉原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竟萌、鄭錦蘭、陳誠德、徐瑜華、王志鴻、陳良一、徐靖珏、黃宏鈞、李春春、陳姵婕、程良雄、陳良貞、陳俐君、許如秀、劉坤宗、胡明惠、彭碧珍、曾瑞華、劉曉妃、陳麗素、吳世鴻、蘇煥杰、林楷哲、魏碧霞、劉鳳海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 陳玟潔 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告訴人黃竟萌等25人及被害人陳玟潔提出如附表2證據欄所示之資料。
(四)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本案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變更為第22條第3項,此部分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謝嘉原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乙節,然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使用,欠缺詐欺或幫助詐欺故意,是無以詐欺取財罪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檢察官劉欣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盧彥蓓附表1:
編號金融機構帳號簡稱1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元大銀行帳戶2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帳戶3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臺灣銀行帳戶附表2: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1陳玟潔(未提告)112年4月初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玟潔佯稱可以投資獲利 云云 ,致陳玟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12時13分許3000元元大銀行帳戶陳玟潔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2黃竟萌(提告)112年7月14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黃竟萌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竟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4日13時3分許5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黃竟萌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112年7月14日13時5分許5萬元3鄭錦蘭(提告)112年5月底或6月初詐欺集團成員向鄭錦蘭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鄭錦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4日13時4分許5萬元鄭錦蘭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4陳誠德(提告)112年5月26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誠德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誠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10時40分許3萬3000元陳誠德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5徐瑜華(提告)112年4月30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徐瑜華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徐瑜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0日9時57分許15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陳良一(提告)112年5月29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良一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良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21日12時8分許3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良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7徐靖珏(提告)112年6月2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徐靖珏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靖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15時14分許4萬元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8王志鴻(提告)112年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向王志鴻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志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9時22分許3萬元王志鴻提供之台新銀行匯款收據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匯款收據影本、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12年7月12日9時23分許2萬元112年7月11日11時4分許3萬元第一銀行帳戶112年7月11日11時7分許2萬元112年7月17日13時39分許3萬元臺灣銀行帳戶112年7月17日13時42分許2萬元9黃宏鈞(提告)112年5月31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黃宏鈞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宏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0日10時5分許2萬元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宏鈞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112年7月19日11時21分許1萬元第一銀行帳戶10李春春(提告)112年5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春春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春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0日10時34分許2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李春春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12年7月10日15時29分許2萬元11陳姵婕(提告)112年7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姵婕佯稱可在網站上搶單以領取獲利云云,致陳姵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26日10時13分許1萬2000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姵婕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擷圖。12程良雄(提告)112年2月15日9時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程良雄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程良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9日12時16分許3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程良雄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收據影本。112年7月19日12時22分許3萬元13陳良貞(提告)112年5月24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陳良貞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良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4日13時9分許2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良貞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14陳俐君(提告)112年7月1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陳俐君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俐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1日9時20分許5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俐君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15許如秀(提告)112年3月9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許如秀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許如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4日15時23分許2萬元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許如秀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影本。16劉坤宗(提告)112年6月5日19時2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劉坤宗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坤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5日10時10分許4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坤宗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收據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擷圖、手機畫面擷圖。112年7月15日12時30分許1萬元17胡明惠(提告)112年7月22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胡明惠佯稱可在平台上搶單以領取獲利云云,致胡明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26日12時33分許3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胡明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收據影本、對話紀錄擷圖。18彭碧珍(提告)112年3月11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彭碧珍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彭碧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4日9時41分許1萬5000元臺灣銀行帳戶彭碧珍提供之手機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19曾瑞華(提告)112年3月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曾瑞華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曾瑞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11時39分許5萬元曾瑞華提供之手機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112年7月13日13時47分許5萬元20劉曉妃(提告)112年6月2日9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劉曉妃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曉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15時24分許3萬元劉曉妃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21陳麗素(提告)112年6月8日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向陳麗素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麗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2日12時26分許3萬元陳麗素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22吳世鴻(提告)112年7月16日8時3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吳世鴻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吳世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1日9時47分許5萬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3蘇煥杰(提告)112年3月5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蘇煥杰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蘇煥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1日9時24分許5萬元無。112年7月12日9時41分許1萬7000元24林楷哲(提告)111年12月10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林楷哲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楷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8日11時42分許6萬元林楷哲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手機畫面擷圖。25魏碧霞(提告)112年7月25日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予魏碧霞,自稱魏碧霞之朋友「彩雲」,佯稱缺錢要借款云云,致魏碧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26日12時33分許7萬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魏碧霞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手機畫面擷圖、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6劉鳳海(提告)112年6月4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劉鳳海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鳳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112年7月14日12時4分許1萬5000元劉鳳海提供之手機畫面擷圖、對話紀錄擷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