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宜庭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逕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39號),惟嗣後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