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4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蔡淑惠 反訴原告即被告蔡淑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得正 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00萬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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