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28號、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甲○○因懷疑其夫與被告兼告訴人乙○○有曖昧關係,遂於民國99年3月26日上午8時許至臺東縣大武鄉鄉公所前,與乙○○理論,雙方一言不合,竟均基於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相互拉扯對方並在地上扭打,甲○○以手抓扯乙○○之頭髮及臉部,又以腳踢踹乙○○之腹部,乙○○則將甲○○壓倒在地,坐在甲○○之腹部上,並用手抓甲○○之頭髮,甲○○因此受有後腦腫痛之傷害,乙○○則受有頭暈、兩側臉頰挫傷、背部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甲○○、乙○○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甲○○、乙○○互相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99年9月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楊峻宇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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