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原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原小字第9號

原告真善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進貿

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被告 楊閏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111年5月18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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