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陳惠雯 訴訟代理人 曾江山 被告 劉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