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黃湘雲 法定代理人 彭蕙芳
黃阿誠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君碧 、 張家瑞 、 黃志恩 、臺北市立 成淵高 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嗣原告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爰予裁定更正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