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泓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泓儒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