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俊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俊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樺因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8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6罪),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投交簡字第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投交簡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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