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2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32號原告 林子元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
張清富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倩慧
參加人 林常宏
林子修 林玉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常宏、林子修、林玉敏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被繼承人即原告之母 林陳秀麗 於96年9月17日死亡,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林常宏、林子修及林玉敏等3人)辦理申報遺產稅,經被告初查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6,917元、遺產淨額為85,703,029元,應納稅額28,778,014元。原告對遺產總額─投資昭元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正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亨元有限公司及遺產總額─其他(提領現金)部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遺產總額261,525元,其餘復查駁回,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茲查林常宏、林子修及林玉敏係同為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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