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