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陳清美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淑敏 、怡安牙醫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143元(計算式:160萬元+92萬143元=252萬1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