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吳品嬅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禾馨 民權婦幼診所、 林思宏楊芝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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