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九一號
債權人甲○○
乙○○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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