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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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八六號
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辛○○債務人己○○
乙○○○丁○○丙○○庚○○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