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七0號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