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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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七五號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二)新台幣柒拾柒萬元,及(一)(
二)均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一)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五0計算之利息,按(二)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0計算之利息,及(一)(二)均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