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二七六號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辛○○送達代收人甲○○債務人丁○○○
乙○○戊○○己○○丙○○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