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109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本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宏賓